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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解读
时间:2016-08-22 00:00:00  浏览:0次  来源: 中国纪检监察报  作者:纪检监察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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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*,规范和强化*的问责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目的和依据”。*的十八大以来,**深入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斗争,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*,并纳入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。全面从严治*是各级*组织的职责所在。《条例》以*章为根本遵循,以全面从严治*为目标方向,总结实践经验,健全问责机制,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。颁布实施《条例》,就是要规范和强化*的问责工作,释放全面从严治*的强烈*治信号,唤醒责任意识、激发担当精神,推动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,保证*的领导坚强有力。

第二条*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全面从严治*,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落实*组织管*治**治责任,督促*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指导思想”。*章总纲明确规定,中国共产*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。开展*的问责工作,必须以此为指导。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,指明了*的问责工作的方向,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。

“四个全面”是我们*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。加强*的领导是根本目的,加强*的建设是根本途径,全面从严治*是根本保障。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是*总*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。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,一方面要落实*组织管*治**治责任,另一方面要督促*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。

第三条*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: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问责原则”。

(一)依规依纪,实事求是。依规治*,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。*章是*的根本大法,问责工作必须以*章为根本遵循。《条例》是对*章规定的细化延伸,是对*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,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。*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,如申诉方式、问责影响期等,《条例》未作重复,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。*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*治任务,实事求是是*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。要坚持求真务实,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,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,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,做到宽严适度、不枉不纵。

(二)失责必问,问责必严。2015年6月26日,*总*在十八届**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“坚持有责必问、问责必严”。《条例》落实*总*讲话精神,将“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”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,是对全面从严治*要求的细化具体化,体现了我们*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。在问责工作中,必须始终坚持“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”,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,不搞下不为例、网开一面,不能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,使问责的利剑生锈,形成“破窗效应”。

(三)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。*总*在十八届*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: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是我们*的一贯方针,也是我们*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。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。惩治,治是根本,惩是为了治。”在问责工作中,要贯彻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方针,通过强化问责,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,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,这才是*组织对*员、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。

(四)分级负责,层层落实责任。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,管*治*不能有权力无责任。每一级*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,这个责任不能替代。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*员、440多万个*组织的执**来说,全面从严治*,必须靠各级*组织和*员领导干部来支撑,按照管理权限,落实分级负责原则,层层传导压力。**从*部委和省一级抓起,把责任让*委(*组)*扛上。省委*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、压给市委*,市委*压给县委*,一直压到基层,形成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落实的局面。这是落实“两个责任”的成功经验,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。

第四条*的问责工作是由*组织按照职责权限,追究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问责对象是各级*委(*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问责主体和对象”。根据本条规定,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,追究的是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的*治责任,包括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问责对象是各级*委(*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,突出了“关键少数”。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“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”,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。

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。*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责任划分”。在追究*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,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,体现了“权责对等”精神,不管是*组织还是*的领导干部,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,就得有多大的担当,不担当、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
第六条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违反*章和其他*内法规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*的领导弱化,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、**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,在推进经济建设、*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中,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,给*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;

(二)*的建设缺失,*内*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*组织软弱涣散,*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*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*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*的形象,削弱*执*的*治基础的;

(三)全面从严治*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*治*失之于宽松软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*内监督乏力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四)维护*的*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特别是维护*治纪律和*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问题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五)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;

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问责情形”。*章第42条明确规定,“*组织如果在维护*的纪律方面失职,必须受到追究。”这是*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。*的十八大以来,*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*的领导、加强*的建设、全面从严治*、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,深刻体会到:“*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,集中体现为*治、思想和组织领导,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、*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之中。坚持*的领导关键在加强*的建设,推进*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。当前,人民群众对*员尤其是*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,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、反腐惩恶,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,巩固*的执*之基。*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,全面从严治*是*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不是全部;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*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也不是全部。”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*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。**从推进*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、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,遵循*章规定,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,在《条例》中规定对*的领导弱化、*的建设缺失、全面从严治*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、维护*的纪律不力、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,进行严肃问责。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,第6条是兜底条款。

第七条对*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

(一)检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(二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重的,应当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(三)改组。对失职失责,严重违反*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,应当予以改组。

对*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:

(一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(二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
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
(四)纪律处分。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纪律责任。
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问责方式”。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,共有14种问责方式,包括批评教育、作出书面检查、给予通报批评、公开道歉、诫勉谈话、组织处理、调离岗位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辞职、免职、降职、*纪军纪*纪处分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。《条例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*组织的检查、通报、改组3种方式,对*的领导干部的通报、诫勉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4种方式。这些方式均在*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、在实践中经常使用。其中,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,也包括书面诫勉;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免职等。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,主要考虑到,在问责实践中,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,也要给予纪律处分,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。

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**或者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作出。其中对*的领导干部,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、诫勉方式进行问责;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;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,按照*章和有关*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问责决定”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**或者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,有权对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。明确规定对*的领导干部,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有通报、诫勉的决定权,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,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,也分解到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*法等工作部门,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,体现了全面从严治*要细化落实责任、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。

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及时向被问责*组织或者*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。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,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;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,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。

受到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,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*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。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,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,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问责执行”。对*组织问责的,应当向该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;对*的领导干部问责的,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。为做好衔接,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,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,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。

《条例》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认真总结*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*的实践成果,规定受到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,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,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。这既体现了“严”和“实”的精神,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,发挥警示作用,唤醒责任意识,激发担当精神,真正做到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。

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终身问责”。《条例》贯彻全面从严治*要求,坚持“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”原则,确立了“终身问责”制度,规定“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”。这是落实*的十八大以来*总*关于“要实行责任制,而且要终身追究”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,是*的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决定》、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决定》关于“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”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”等要求的具体体现,也与《关于实行*风廉*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关于“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,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”的精神一脉相承,是我们*作出的*治宣誓。

第十一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,*各部委,*国家机关各部委*组(*委),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。

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授权规定”。《条例》从*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、方向性要求,对其他*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、不替代,为各级*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,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。只有把*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,制定针对性强、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,把问责事项、方式、程序具体化,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。

第十二条本条例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解释机关”。*纪律检查委员会是《条例》的解释机关。根据《中国共产**内法规制定条例》,*内法规的解释同*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,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照本条例执行。

解读:

本条规定了“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”。《条例》是关于*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*内法规,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*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。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照本条例执行,这是由《条例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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