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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员干部借车为啥挨处分?
时间:2019-09-20 18:17:55  浏览:0次  来源: 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:纪检监察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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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0日,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6起违反*八项规定精神问题。其中,因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,怀柔区委原副*、区*原区长卢宇国受到*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近年来,因违规借车挨处分的*员干部不在少数。例如,今年2月被开除*籍的河南省*协原*组副*、副*靳绥东,其违纪情形就包括“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”。

借车,看似“小事儿”,却决不可“小视”。

近年来,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新型违纪行为。一些*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“借用”的旗号,违规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、管理对象的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,更有甚者,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,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,不属于违纪。

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。*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、管理对象借车,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,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。例如,广东省四会市水务局原*组*、局长邓志森,借用当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吴某价值50多万元的进口越野车后,对吴某有求必应,为其大开绿灯,妨碍了公正执行公务,也由此埋下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的“伏笔”。

针对这类问题,2018年修订的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新增第九十条,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。《条例》规定:“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,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处分。”

这里头比较关键的一点,是区分“违规借用”与“正常借用”。“违规借用”强调的是,*员干部与提供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、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,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。如果是亲属、朋友之间的正常借用,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则不在此限。

需要补充的是,上述规定是以真正的“借用”为前提,即*员干部在借用时应有归还的本意。如果是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,打着“借”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,就成了受贿行为,就涉嫌违法,甚至犯罪了。

还有一种情况。公车改革后,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,还美其名曰:“我借车主要是满足工作上的需要,若有人问起来,就说是为了公事”。这样是否就行得通了呢?

其实,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,并不允许随便跨越。

2013年11月,中共*、国务院印发实施的《**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就明确规定,**机关“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、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”。2014年7月,《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重申了这一规定。2017年12月,《**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进一步规定:换用、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,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按照这些规定,任何机关单位都严禁借用、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,否则就要受到依纪依法处理。

2013年11月,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镇镇长田林平指令隶属于镇*的集体所有制企业——樟湖电力站,将一辆北京现代牌新车“借给”镇*,美其名曰“公车公借”,并要求樟湖电力站“好人做到底”,报销使用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。2015年5月,田林平被给予*内警告处分,其他4名责任人被追责。

违规借车,名为“借车”,实为违纪,*员干部切不可自作聪明。(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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